法律分析:
公司債務無法執行可以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破產的申請之后,應該從判決做出當天起五天之內送至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該從判定做出當天起五天之內送至債務人。債務人應該從判定送達當天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的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和有關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工人工資的支付以及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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