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需要監護人嗎
需要。緩刑期間監護人與民法典總則編的監護人不一樣。此處的監護人是指要有家屬配合矯正監管。
根據《刑法》第 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中國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只是配合公安機關實施監管。目前尚沒有對考察的具體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統一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監督機關設置不合理,監管考察沒有衡量標準,監管考察程序無章可循,諸多方面的原因,導致了對緩刑犯的監管流于形式,甚至監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機關所承擔的任務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實施監管考察監管考察工作在業務上與公安機關的業務并無實質聯系,公安干警及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人員缺乏專業監管考察素質。
二、申請監護人要什么材料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三、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 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 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 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 ;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綜上所述,在緩刑的執行期間,需要有監護的家屬進行協助監督管理,以便更好執行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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