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權分配原則:
1、集中經營;
2、權責利對等原則;
3、控制權集中;
4、共贏共享;
5、資源配置。
一、股票整合是什么意思
(一)股票整合是什么意思
股票整合就是一家集團公司旗下的多家上市公司,整合并為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整合的作用不可小覷:一是資源整合,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財力整合;二是管理成本整合;三是內部競爭整合、消除了或減少了內耗;四是對外影響力的整合;五是對外競爭力的整合是最大的作用。
(二)股票整合有什么用
1.對于低價股票,尤其是退市邊緣的股票,這是一種通過聯合股票提高股價來自救的方式。
2.對于上市公司來說,股份制后的再配股操作可以為上市公司籌集更多的資金。
股票合股后,會帶來以下后果:
1.合股之后,股價會相應上漲。對于高價,投資者需要更多的資金買入,其下跌空間更大,不利于該股在市場的流通。
2.對于散戶來說,入股后再配股往往會導致巨額虧損。
(三)股權與公司的關系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股份則是指公司資本的份額,代表著投資者對公司的出資。股權是基于股東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利,但是還有其他股東的權利。
就一個具體的公司而言,股東的股權產的所有權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首先股權來自于所有權,股東將自已所有的財產交給公司,才換取了公司的股權,因而這一交換并未因股權登記與承認而完全完成。因此股權中所包含的經濟利尚未實現。股東雖然與自己所投人的那部分財產相脫離,但股權卻又將他與公司的全部資產相聯結起來,他必須密切關注公司整體資產的運作,才有可能實現自已的經擠利益。其次,就個別股東而言,他雖喪失了對其原有財產的自由支配權,即所有權,但公司總體上,仍屬于全體股東所共有。從整體上看,全體股東似乎仍享有所有者的地位和權利。盡管股權與公司財產的所有權有著如此密切的聯系,但二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就其權利人承擔的責任不同股權持有人對社會的責任依股份經濟的特殊規則承擔,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無限的,多數是以其特有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與所有權是兩個聯系密切但又有重要區別的法律概念。
二、繼承股權后一定是股東了嗎
繼承人繼承股權并享有股東資格的過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繼承股份財產屬性的權利,其次恢復和繼承股份的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屬性。
在股權繼承中,已經死亡的自然人股東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東權利在喪失后恢復前存在一個變更登記的階段,而繼承人在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前也僅僅是享有僅具有財產屬性的股份,
其中并不包含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屬性。因此,在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到成為公司股東之間,應當還包含了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對股權繼承這種股權轉讓行為的表決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兩個階段。
三、哪些方法可以有效保護隱名股東的利益
第一、采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隱名投資者是擬投資公司的實際股東,顯名股東只是代為持有股權;
(2)隱名投資者可以隨時要求顯名股東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擬設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隱名投資者無法變更為注冊股東,則隱名投資者享有要求返還投資款的權利;
或者在公司發生資產增值時,享有要求按比例返還投資增長價值的權利;
(4)顯名股東因持有股權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潤等,應支付給隱名投資者;
(5)未經隱名投資者同意,顯名股東不得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并就此約定相對嚴格的違約責任。
第二、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只在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不能滿足“與其他股東達成設立公司或繼續經營公司的合意”的實質要件。
第三、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隱名投資者在進行出資并設立公司后,應當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委派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
第四、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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