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歸屬約定與離婚補償權:根據約定或法定制度,婚姻財產歸屬于各自所有;離婚補償應由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提出,補償數額與付出的勞務價值相當,不考慮雙方過錯。
法律分析
1、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各自歸有的約定,即婚后財產采取分別財產制度。如果雙方對此期問的財產未作約定,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或雖然約定。但非約定各自所有的,不適用此項制度。
2、請求離婚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所謂付出義務較多是指在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如在撫養、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義務。
3、付出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議,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子女的大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方面的投人情況,一方對另一方的協助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判決。
4、請求離婚補償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其過錯剝奪其補償請求權。
拓展延伸
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
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指在夫妻離婚時,根據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公平的劃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評估,并根據夫妻的貢獻、財產來源等因素進行分割。具體的財產分割原則包括公平原則、保障原則、協議原則等。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取等額分割、比例分割等方式進行財產劃分。此外,對于個人財產和婚前財產,也有相應的保護規定。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旨在保障離婚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財產分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結語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后財產分割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在雙方對財產歸屬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按約定執行;如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請求離婚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并有權要求補償,補償數額應與其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離婚補償權不考慮雙方過錯情況,以保障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離婚后財產分割旨在確保公正、合理的財產劃分,保障離婚雙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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