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情況一:如果有老人的銀行卡或存折,知道密碼的,可以直接拿著老人身份證以及代領人身份證去取錢,不需要經過銀行特殊批準。
情況二:如果有老人的銀行卡或存折,不知道密碼的,可以根據老人的一些習慣,猜測下密碼,換幾個銀行試試看(需要帶上老人身份證以及代領人身份證)。
情況三:如果不知道密碼,且老人身份證已沒有留的,但還保留火化證明的,可以嘗試用火化證明。這需要跟銀行溝通,看銀行是否可以通融。再去街道(或村里)開個手寫證明,蓋個公章。死亡證明一般只開一次,第二次不給開的,那么只要能證明老人已過世就可以了。(能否奏效,要看銀行是否能夠通融)
情況四:如果沒有存折,也不知道存款金額的。需要到當地的公證中心,開個存款查詢單,查一下銀行存款到底有多少,如果只有幾千,就可以考慮是否放棄,因為這個流程非常麻煩。正常流程是這樣的:
①找公證中心開存款查詢單,確定存款金額;
②到公證中心公證,叫上老人的所有擁有繼承權的親人,以及兩個鄰居進行公證。例如,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繼承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來說,沒有特殊情況,是按照人數進行平分。為了方便處理,一般可以所有人放棄繼承權給一個人,由那個人持公證中心的公證資料到銀行領取,然后再重新處理財產分配的事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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