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產糾紛應當由被告住所的的人民法院管轄。雖說這是屬于不動產引起的糾紛,但是本質上還是因為離婚訴訟引起的,所以應該按照離婚訴訟的管轄原則,適用一般管轄。
一、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不愿離婚怎么辦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就被告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但是,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異地可以打家庭糾紛官司嗎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家庭的紐帶,家庭和睦,社會才會穩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漸富裕起來的群眾特別是男女青年的思想越來越活躍,社會矛盾糾紛出現了許多新特點,最為明顯的就是婚姻家庭糾紛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趨勢。家庭糾紛的官司涉及婚姻、子女以及財產等多方面,當人們通過想要通過訴訟解決的時候,可發現本人在異地,所以不確定在異地是否可以打官司。通常情況下,家庭糾紛訴訟采取的也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離婚訴訟例外情況下在原告所在地起訴,所以能否在異地打官司,取決于案件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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