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承攬合同是定作人給付報酬、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攬合同可以寫明:承攬人與定作人信息、承攬項目名稱和范圍、承攬項目數量和質量、承攬項目檢驗條款和驗收標準、承攬項目價款和支付、承攬項目材料和設備供應、履行期限和結算條款、違約責任和索賠條款、保修責任等。
一、承攬合同承纜方有資質要求嗎
承攬合同對承攬方有沒有資質要求,要依據定作的項目而定,如果定作物有資質要求的,承攬人要具有相應的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二、定制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在承攬合同中,定做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4、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7、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8、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定作人對承擔人就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于答復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承攬關系的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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