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高利轉貸牟利為目的的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個人或單位將受到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根據追訴標準,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單位超過十萬元,或者有重復違法行為的都應當被追訴。雖然放高利貸不一定違法,但是從道德角度來看,應該予以制止。
法律分析
私人放高利貸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高利轉貸罪的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放高利貸這種事情除非違反了國家對利率的規定,即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否則都不屬于犯法的范疇內,這與出借人的身份并沒有任何關系,不管出借人是教師,還是公務員,還是平民。但不管怎么說,放高利貸都是不道德的行為,理應制止。
結語
高利轉貸罪是一項嚴重的違法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此罪行的犯罪者將面臨刑事處罰和罰金的制裁。雖然放高利貸在法律上可能并不違法,但我們應該意識到其不道德性質,并應該努力制止這種行為的存在。作為社會成員,我們應該遵守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業協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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