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規定有:
1、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3、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一、承攬和分包有什么區別
1、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攬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將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實現化,勞務分包僅為一種實現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過程;2、完成程度不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請求工作人支付勞務報酬的前提或基礎是承攬人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完成工作成果,勞務分包合同是勞務提供者只要依約提供勞務即可完成合同。
二、承攬關系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承攬關系一般不需要負連帶責任。但若為共同承攬人,除另有約定外,應當需要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且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承攬人擅自更換材料怎么擔責
承攬人因擅自更換材料導致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
承攬人應當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后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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