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七百七十六條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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