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主要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主要類型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法定其他合同等。
一、承攬合同履行過程應注意的事項
承攬合同履行過程應注意的事項
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
承攬人的義務有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義務,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的義務。
定作人的義務有,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承攬人的正常工作。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義務。
二、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有什么義務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的義務:
1、承攬合同有約定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協助承攬人完成承攬工作;
3、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三、承攬合同有哪些特征呢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僅要體現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應的物質形態。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復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復完好的物品。
3、承攬人是自己的名義,并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但他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擔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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