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60日內做傷殘鑒定,必要時可延長30日。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鑒定,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復議,傷殘鑒定會暫時中止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如何做傷殘鑒定:首先,鑒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鑒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鑒定資質問題導致鑒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其次,鑒定機構選擇后就是委托鑒定的問題,因鑒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如果委托律師代理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托;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托。
最后,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鑒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鑒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鑒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時,還應攜帶鑒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鑒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鑒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鑒定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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