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因為工作上的需要,公司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加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如果因特殊原因加班,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最多不超過36小時,當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威脅到人民生命安全的事故需要緊急處理,或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人民利益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加班則不受勞動法限制。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則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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