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事實上,在我國法律制度中也規定了承攬合同的風險承擔問題,比如承攬人沒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造成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被損毀的承攬人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定作人怠于答復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定作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定作人可以自行解除外包承攬合同嗎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是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其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七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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