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對象為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利用信用卡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產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以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而且是直接的,行為人主觀上也必須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犯罪。
信用卡欺詐罪是指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欺詐活動,騙取大量財產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p>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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