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標準
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為了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于1996年12月16日發布施行了《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
行為人實施: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2、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里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樣式、圖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繪、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來,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證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并將其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轉讓。所謂“冒用”,是指行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曾對“惡意透支”作過司法解釋,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準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1997年刑法對“惡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釋,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章第三節共同犯罪刑法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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