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合并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公司合并,應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公司債權人,并做好公告。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達成合并協議后的30日內必須進行公告或通知債權人,一般來說,公司合并都會與相關債權債務人達成協議,即合并雙方都會與主要債權人進行協商,并就合并后債權債務的承繼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取得債權人認可,以確保合并能夠順利進行。但是公司還是應當做好公告,使得相關債權人能及時申報債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次,債權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在債權人與合并的公司不能就債務履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新《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兩個保全其債權的權利:一是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二是要求其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既拒絕履行債務,也不提供擔保,而進行合并的,債權人就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申請,撤銷其合并行為,使合并歸于無效。最后,債務繼承問題。在公司合并前,如果公司未能清償全部債務,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合并后設立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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