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會被公司追究責任。
員工一聲不吭地直接走人,沒有進行工作交接或公司財物的交接,引發公司項目進展不順利或造成相關損失等,可能會受到公司的追究,被公司告上法院。
三、影響自己找下一份工作。
如今大多數的企業和公司,在聘用重要崗位時都會做背景調查,一聲不吭直接走人的員工肯定不是企業愿意招聘的。另外,入職時基本都會提交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也很難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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