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承運人進行賠償。
貨損賠償的原則是按貨物損失的實際價值賠償。貨物滅失時,應按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此實際價值是指貨物裝船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即CIF價格。貨物損壞時,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貨物受損前的實際價值是指貨物的CIF價格;貨物受損后的實際價值指受損貨物在到達港的市場價格,可通過協商、商檢、市場調查或拍賣等方式確定。貨物的修復費應以恢復原狀為必要,非必要的修理費用不得列入賠償范圍。而且,貨損賠償額應是減去因貨物毀損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關費用的余額。
滅失是什么
滅失指標的物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事故而不再存在,或占有人對其失去控制的狀態。通常由自然災害、遺失、被盜、拋棄等原因造成。有永久滅失和暫時滅失、意外滅失和非意外滅失之分。滅失的后果依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辦理。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所以就算標的物因不可抗力而滅失,作為當事人的一方也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為了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還需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否則,并不能免責,遂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確定貨物賠償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