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于裝載前聲明貨物的性質、價值并記載于提單上的,一旦發生損害時,承運人應照價賠付,必須注意的是,托運人的聲明不僅是貨物的價值,同時也應包括貨物的性質。僅有貨物價值的聲明,而無貨物性質的聲明,不能滿足條件。除此之外,托運人的聲明必須載于提單上。
凡裝載前未聲明其價值及性質的貨物,其損害尚須視該船只所屬國家的貨運條例及其所簽發提單的條款而定其賠償金額。例如,海牙規則及英國海上貨運條例規定,每件或者每一運費單位以200英鎊為最高限額,美國海上貨運條例則以每件500美元為限,13本則以10000013元為限?!毒S斯比規則》改為每件或每一運費單位最高10000法郎,或者每毛重公斤30法郎,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稘h堡規則》規定每件或其他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Right,縮寫SDR)或每毛重公斤2.5SDR,兩者以最高數額為準。
公路、鐵路、郵包的公約協定按金法郎計算賠償限額。
一、船運輸損害賠償違約金
承運人因過失違反處理承運貨物應加以的注意時,對于承運貨物的毀損、滅失應負責任。即使對于貨物的遲到也應負責任,除非承運人能證明其在處理貨物時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處置,才可免除其責任。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明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為限。
運送貨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貨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
運送貨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屬承運人故意或重大事故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托運人得請求賠償。
因遲到的損害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貨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的賠償額。
根據海商法條文說明,貨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責任屬于船公司時的賠償金額為:
二、船運輸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1)貨物裝卸時發生的損失。如野蠻裝卸致使貨物跌落或相撞的損失。
(2)積載不當而致損。如輕重貨物不合理堆積、貨物串味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3)短裝短卸損失。因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裝卸貨物短少、數量不足等損失。
(4)照料不當而致損。如在運輸途中,沒有及時、適當通風;調節貨艙溫度導致貨物腐爛、受凍等損失。
(5)貨物水漬損失。除共同海損外,貨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價值等。
(6)不合理繞航或變更航程導致的損失。如觸礁、沉沒、互撞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7)不按規定將貨物裝于甲板而致損。如承運人擅自將貨物裝于甲板上,而使貨物致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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