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可以開未婚證明。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一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辦理單身證明所需材料如下:
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原件
3、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4、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
派出所出具證明的范圍如下: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證明、戶口遷移情況證明;
2、 注銷戶口證明;
3、戶口曾經在同一戶的親屬關系證明;
4、被拐賣兒童身份證明;
5、撿拾棄嬰或兒童的報案證明;
6、非正常死亡證明;
7、臨時身份證明;
8、有無犯罪記錄證明;
9、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證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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