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
(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等一并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查。
(3)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查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和鑒定后,根據殘情鑒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并報市(州)民政部門審查。
(4)市(州)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寫出評殘報告,在上報的《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省民政廳審批。
(5)省民政廳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并通知縣(市、區)民政部門將傷殘證件發給本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殘疾評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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