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根據《征收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補償由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所構成的。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征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征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征收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一般根據被征收拆遷的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的費用、停產停業的損失等等進行確定。房屋拆遷補償通常都是由拆遷方制定相應的補償方案經公示后確定并支付給被拆遷方。
一、城市房屋拆遷費用補償包含哪些內容
常見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的組成內容可以由以下部分組成。
1、貨幣補償安置款
2、一次性補貼費
3、拆遷基地口徑補貼費
4、增搭建補貼費
5、高層房屋補貼
6、非居住面積補償
7、早簽約獎勵費
8、搬遷獎勵費
9、速搬獎勵費
10、建筑面積額補貼費
11、房屋裝潢補貼費
12、搬家費
13、特殊對象補貼如大病特困補貼
14、設施移裝費:電話、煤氣、有線電視、空調、熱水器、電表
15、過渡費
16、交通補貼
17、個案補貼費
18、其他
二、城市房屋拆遷與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區別
房屋的所有人(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按照協議實施房屋拆遷的行為。征地拆遷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經依法批準將集體所有地土地征為國有后,對原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強制拆遷,并給予補償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遷,屬于城市房屋拆遷的范疇。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遷,屬于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范疇,適用《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別是城市房屋拆遷和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的主管機關。由此可見,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拆遷活動,其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規則來實施。由于農村與城市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很難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致使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在補償安置方面存在高低不等的標準,在拆遷中,兩種補償安置標準的選擇適用,往往成為當事人各方爭議的一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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