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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一年遲到五次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7: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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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一年遲到五次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公司規定一年遲到五次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如果公司職工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一年遲到五次解除勞動合同,表明一年遲到五次已經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程度,那么出現該情形時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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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公司規定一年遲到五次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如果公司職工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一年遲到五次解除勞動合同,表明一年遲到五次已經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程度,那么出現該情形時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公司規定一年遲到五次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如果公司職工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一年遲到五次解除勞動合同,表明一年遲到五次已經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程度,那么出現該情形時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以上就是對于公司規定一年遲到五次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的問題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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