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程序:一、房屋征收目的、主體、實施單位二、做出征收決定(一)做出征收決定前的工作(二)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三)公告征收決定。征收公告要載明兩個內容:1、征收補償方案2、權利救濟方式:三、補償階段(一)補償方式(二)補償的構成:3+1模式,3=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費+ 停產停業損失 ,1=補助+獎勵。(三)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四)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 被征收房屋 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五)公告補償決定。(六)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訴訟 。四、搬遷階段(一)禁止性規定:(二)自愿搬遷。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三)強制搬遷。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2、 強制執行申請書 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五、后續工作(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 房屋征收補償 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二)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 征收補償費 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六、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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