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法定情況下才可以緩繳﹑減免社會保險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繳費單位如果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時辦理社會保險申報和繳費的,可以延期辦理。
因為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本身并沒有過錯,而且其本身也是不可抗力的受害者,故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緩繳,減免社會保險費。但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給予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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