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彈藥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單位犯罪者處罰金,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立案標準包括持有軍用槍支、火藥動力槍支、大量子彈等情形,以及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非法持有是指未符合條件擅自持有,私藏是指配備后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
法律分析
一、非法制造彈藥罪量刑有什么標準
1、非法制造彈藥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立案標準
1、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2、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制造彈藥罪的刑罰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單位犯罪的,將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相應處罰。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立案標準包括非法持有軍用槍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非軍用槍彈等情形。非法持有和私藏的定義也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涉及這些罪行的個人和單位將依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二十條 領館和領館成員攜帶自用的槍支、子彈入出境,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并且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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