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姻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出軌是否構成離婚的原因,但可以根據對婚姻關系的侵害程度和雙方對婚姻的態度有選擇地適用適用法律規定。如果受害一方能夠證明對方的出軌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夫妻應有的忠誠義務,或已經導致夫妻關系破裂,可以申請離婚。但如果受害一方選擇原諒,雙方可以協商采取改善關系、心理疏導等措施,達成重修舊好的協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婚姻的穩定和幸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配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五)有重婚、惡習、虐待、遺棄及其他嚴重侵害婚姻感情、違背夫妻責任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協議離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千六百零一條:表達真實的意思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千六百六十四條: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其表達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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