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勞動仲裁委自收到申請人的勞動仲裁書后,五日內會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受理勞動仲裁申請的,會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在開庭前五日,會將開庭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向申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時,就是同時送達開庭通知書的;2、被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前三日提出,但是否延期,由勞動仲裁委決定;如果被申請人拒不到庭參加庭審的,仲裁員可以缺席裁決;3、對發生效力的勞動仲裁裁決書,被申請人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律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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