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承運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托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協議,托運人需要依照合同約定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一、民法典規定貨運合同托運人的義務有哪些
貨運合同托運人的義務有以下這些:
1、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托運人提交有關文件義務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3、托運人貨物包裝義務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
二、提單欺詐的情形
提單欺詐的情形:
(1)預借、倒簽提單。倒簽提單,是指提單簽發日期早于貨物裝船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是指貨物在裝船前或裝船完畢前簽發已裝船提單。這兩種欺詐的本質相同,都是托運人與承運人在合謀之下簽發的不符合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
(2)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托運人為了避免取得不清潔提單進而銀行拒絕支付的發生,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并承諾承擔一切可能的損害,以換取清潔提單。司法實踐中,若托運人出具保函的目的是善意的,即為了使具有貨物輕微缺陷或者短缺不會被收貨人拒絕收貨,此時保函是承運人與托運人在合理且不違法的前提下做出的,應視為有效;若承運人批注的提單涉及嚴重的貨物瑕疵且這種瑕疵足以導致第三方拒絕收貨,承運人接受保函將被視為與托運人惡意串通,此種保函屬于欺詐,無法律效力。
(3)偽造提單(空單)與貨物狀況記載不實??諉斡址Q空頭單證,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簽發的與所載貨物極為不符或者根本沒有裝貨的提單。貨物記載不實又稱為貨量差異,是指貨物已經裝船但實際裝船數量與提單記載數量存在差異。提單所記貨量是同等貨物確已如數裝上船的表面證據,當提單已轉讓第三者手上時,承運人便不能以任何理由作為抗辯,且須對提單所記載的貨量差異負責。
(4)變造提單。變造提單是指賣方將承運人依照實際情況所開具的可能得不到議付的提單進行修改,使修改后的提單符合合同或信用證的要求,以便獲取貨款的違法行為。
(5)欺詐的無單放貨。主要指在FOB貿易條款下,契約承運人接受進口商的定倉指示,自己簽發HOUSE提單,運輸代理行提單叫給托運人,進口商與其指定的境外貨代公司合謀欺詐,在該公司取得海洋提單,在目的港提貨。同時,進口商故意在信用證中設置軟條款,致使托運人因單證不符遭銀行退單。托運人在貨、款兩空的情況下,憑HOUSE提單起訴契約承運人無單放貨。
三、承運人免責事由有哪些
承運人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作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也同樣適用于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情形;
2、貨物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貨物的自然性質是指貨物的內在屬性。由貨物的成分、品質決定,并使貨物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如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等。屬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因貨物自然特性和運輸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損耗所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沒有關系,所以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將危險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裝等屬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無關,所以也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三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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