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開庭通知后,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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