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貨物損毀滅失的,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有賠償責任:
貨主(托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后,此時風險已轉移,承運人已成為貨物的實際托管人。承運人有義務按照運輸合同的規定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在運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運輸合同賠償貨主或者收貨人的實際損失。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賠償,貨主或者收貨人可以收集證據要求承運人賠償。如果是由第三者的過失造成的,如司機的重大過失或其他造成事故的一方,則承運人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第三者追償。如果購買了保險,則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了貨主的損失后,在承運人追償。假如對經營賠償結果不滿意,又未能與保險公司協商好的,可以委托律師起訴保險公司索賠
一、貨運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貨運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
1、審查承運人主體的運輸資格和能力。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緊急突發處理方案、信譽等;
2、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規范。貨物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國家有統一的貨物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避免被欺詐。雙方當事人商定合同的條款內容須具體、全面;
3、貨物包裝要求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交通工具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4、收貨人的義務。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日。收貨人逾期提取,應按運輸規則繳付保管費;
5、承運人的免責條件。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為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運人免除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貨物滅失、損壞及遲延交付的責任
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但如果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但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對由于為履行運輸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狀況的車輛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引起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2、特殊風險的責任
若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1)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2)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3)由托運人(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托運人(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4)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5)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等易造成全部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6)承運活動物。托運人(發貨人)因上述特殊風險損壞的貨物,導致他人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以及由此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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