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高利貸的利息或者說利息計算方式是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一般會規定于雙方的書面或者口頭借貸合同中。但是,我國法律所保護的民間借貸利息是有上限的,超出這一上限的將被視為是高利貸,并且該超出部分是不受保護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保護上限是LPR的四倍,是浮動的利息上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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