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可能觸犯《刑法》,但此時需要認定放高利貸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通報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范圍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確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以上的為無效。也就是說超過了這個標準的,就可以界定為高利貸。
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此,《規定》明確: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一、私人放高利貸會涉及哪些犯罪
私人放高利貸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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