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企業可以對終局裁決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需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法定違法情形;企業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在勞動者沒有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勞動者已起訴的,該起訴被法院駁回或勞動者撤訴后,企業才可以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二、勞動仲裁的裁決效力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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