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八百一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第八百一十三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一、承運人的義務是什么
運輸合同承運人的義務是,接受托運人運送貨物的要求;按合同約定,準時將所托運的貨物送到目的地,準時,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合理的時間,超過時間是違反合同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運人應當按約定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
二、郵寄服務合同與運輸合同區別
郵寄服務合同與運輸合同區別如下:
1、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承運人有義務為托運人運送物品或旅客,同時有權獲得報酬;
2、運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合同條款由承運人事先擬定,托運人和旅客僅有就此條款表示同意與否的權利;郵寄服務合同格式是由一方預先制定的,即郵政企業;
3、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送行為;郵政服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寄遞郵件,另一方支付郵費的服務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八百一十二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第八百一十三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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