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有三部分組成: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塑料大棚屬于地上附著物。
征收耕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一、征地補償形式有幾種
在征地過程中,被征地人的利益要充分注重,為了確保被征地人的利益。過去的一次性貨幣補助形式是將農民的土地利益排除在市場之外,無法滿足農民失地之后后續發展的需要,因此改革征地補償制度則應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使農民也能享受土地市場化、商品化所帶來的效益。
農民這征地補償形式:
(1)最常使用的補償形式就是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最直接的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方式主要涉及的是基本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等。貨幣補償能夠滿足被征地人最基本迫切的生活需求,但是長遠來看農民的經濟來源失去了保證。
(2)社會保險安置。為了保證農民長期的利益,可采取社會保險支付的方式,即經過農民的申請,先一次性支付部分補償費給農民滿足當前生活所需,剩余部分由政府分期支付給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按期支付給農民個人。
(3)農業安置。在農民土地被征用之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集體內重新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配,或是組織村民重新開發新的土地,以滿足失地農民的土地需求。
二、葡萄地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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