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為當事人之間發生運輸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在異地應該怎么起訴被起訴人呢?
起訴外地人能不能在當地法院起訴依據實際情況而定,要看是怎樣的糾紛,如果是合同糾紛要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如果是侵權行為要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
民事案件的管轄劃分有三種:一、級別管轄: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該院審理的案件。二、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專門法院的管轄,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三、保險合同糾紛法院管轄
法律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的,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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