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傷殘: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3)評定:是指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4)評定人員:是指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A.評定人條件應當由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B.公安機關內設的法醫鑒定中心以及其他合法的鑒定機構都可以進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但是評定人員必須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
(5)評定結論:是指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6)評定書:是指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A.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B.評定書應當由評定人簽名。
(7)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在現實生活當中,工傷發生之后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發生是一樣的,需要進行相關的等級方面的制度劃分,而在這種狀況之下,所具體的傷殘狀況劃分的話,目前還是要依據傷殘人員的狀況,最終由專業機構給出專業的鑒定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4.1Ⅰ級傷殘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頭面部損傷致:a)雙側眼球缺失;b)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4.1.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b)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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