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工一般都是從事艱苦的體力勞動作業,從而獲取一定的勞動報酬。能從事裝卸工的,往往都是家里的頂梁柱,一旦因工負傷,將直接影響整個家庭生活。那么,裝卸工受傷由誰負責這個問題,我們具體分以下情況來確定:
1、如果雇主是個人,或者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是雖有法人主體資格但與裝卸工之間形成的是臨時性的勞務關系,那么,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一般的雇傭關系,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責任,其也是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雇主具有法人主體資格,與裝卸工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或者雇主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掛靠有資質的單位,聘用裝卸工干活,裝卸工如果因工受傷,那么該用人單位,或者被掛靠的用工單位,理應按工傷待遇標準,承擔該裝卸工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3、如果裝卸工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不滿足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情形,那么裝卸工只能有自己負責了,如果侵權物有安全隱患,其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義務在管理過失范圍內承當適當的賠償責任。
一、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的區別
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向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勞務關系中,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其雙方主體比較多元化。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雇傭關系中的雇員。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系,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彼此之間不其他存在人身隸屬關系或依附關系。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必須根據雇主指示范圍內進行勞務活動,雇員要服從雇主的指揮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隸屬關系與人身依附關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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