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資被克扣或拖欠,用人單位需被迫支付,并加付賠償金。勞動者可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不支付加班費、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需加付賠償金。;勞動者也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拓展延伸
遲到扣錢引發的勞動糾紛如何解決?
遲到扣錢引發的勞動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解決。首先,雙方可以協商達成和解協議,通過談判或調解解決糾紛。其次,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由獨立的仲裁機構進行公正的仲裁裁決。另外,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糾紛。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建議雙方保留相關證據,如遲到記錄、工資單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此外,法律咨詢也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途徑,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勞動者也可以選擇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解決遲到扣錢引發的勞動糾紛,建議雙方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并保留相關證據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如有需要,請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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