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承運人應當按時、按地、安全地完成運輸義務。. 2、通知義務。. 《 民法典 》第830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 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通知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法定義務。. 3、數個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 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4、貨物在運輸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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