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運輸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需承擔的責任如下:
1、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等等。
4、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5、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托運方;
6、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三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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