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將放高利貸定性為犯罪,但放高利貸屬于違法行為。1、在高*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4、高*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
5、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高息放貸的屬民間借貸行為,如發生借貸糾紛,屬民事調整范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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