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運輸合同但形成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應對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除非損失非承運人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但可證明損失由不可抗力、貨物性質、合理損耗或托運人、收貨人過錯引起的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雖然沒有簽訂運輸合同,但是二者之間已經成立了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對于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了損失,應該由承運人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其貨物的損失不可以歸責于承運人的,承運人無需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延伸
運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規定
運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規定是指在運輸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對于違約行為所承擔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方式進行約定的條款。根據合同約定,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約定,即構成違約。根據違約責任和賠償規定,違約方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賠償方式可以包括經濟賠償、補救措施、違約金等形式。運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合同雙方的權益,維護合同的有效履行,促進商業交易的公平和穩定。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盡管沒有簽訂正式的運輸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因此,對于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損失,承運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負有賠償責任。然而,若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的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合理損耗或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所造成,那么承運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運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規定旨在保護雙方的權益,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促進公平和穩定的商業交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二節 運 輸 憑 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托運人在履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要求將貨物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但是,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并應當償付由此產生的費用。
托運人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
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托運人出示其所收執的航空貨運單,給該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追償。
收貨人的權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開始時,托運人的權利即告終止;但是,收貨人拒絕接受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承運人無法同收貨人聯系的,托運人恢復其對貨物的處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二節 運 輸 憑 證 第一百二十條 除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所列情形外,收貨人于貨物到達目的地點,并在繳付應付款項和履行航空貨運單上所列運輸條件后,有權要求承運人移交航空貨運單并交付貨物。
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應當在貨物到達后立即通知收貨人。
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者貨物在應當到達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達的,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二節 運 輸 憑 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
航空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
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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