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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7: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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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下列兩種的方式。1、吸收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設合并,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一、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債務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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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下列兩種的方式。1、吸收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設合并,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一、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債務怎樣處理。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下列兩種的方式:

1、吸收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設合并,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一、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債務怎樣處理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債務按以下規定處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收購公司可以自己承擔債務嗎

收購公司,一般情況下收購人需要承擔被收購公司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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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下列兩種的方式。1、吸收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設合并,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一、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債務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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