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它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存在為前提;其次,應按一定的法定程序進行,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權利義務的變更,而且關涉到與這些公司有相關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的利益;再次,合并的結果是多個公司合成一個公司,原有的公司主體資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從而生成一個全新的主體,也可能是其中一個主體資格保留,其余主體均喪失獨立的法律人格;最后,它是一種獨特的合同行為。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諸如協商、自愿及合意等條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一是它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國家還要求必須公證
2、并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訂立要求更嚴的授權,即需經公司的股東會以特殊表決程序作出表決;二是合同標的不是普通的財產轉移,而是內容復雜的債權債務的混合轉移或重新組合;三是它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契約專有(Privity)的原則,公司合并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實現影響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的國家的公司法明確規定此種合同不適用民法典中的契約規則
3、所謂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一、公司分立的條件有哪些
1、分立后各企業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企業的注冊資本額;
2、存續分立的,存續的企業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的企業辦理設立登記;
3、解散分立的,原企業解散辦理注銷登記,并設立兩個以上的新企業。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的種類有哪幾種
1、公司分立的種類有續存分立和新設分立。
2、存續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業仍存續經營,并且不改變企業名稱和法人地位,同時分立企業作為另一個獨立法人而存在。
3、新設分立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注銷。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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