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合并成一個公司的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以下兩種:
1、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它公司而稱為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
2、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并時各方解散,在此基礎上設立一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這個新設的公司接管原有幾個公司的全部資產和業務。
新的四種聯合形式:以現金購買資產;以現金購買股票;以股票購買資產;以股票購買股票。
一、簽訂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協議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協議,《公司法》對公司的合并進行里明確的界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一般來說,企業并購都要經過前期準備階段、方案設計階段、談判簽約和接管整合四個階段。
二、公司的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的形式:(1)新設分立,是指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為兩個部分以上,另新社兩個以上公司;(2)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將其財產或營業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
三、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后散”體制,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后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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