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意思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統一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統籌使用。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邏輯性、緊迫性與可行性。
之所以要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就是要解決因統籌層次低帶來的制度不夠規范統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解決以上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的直接目標。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問題。調查表明,各地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繳費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難以實現各地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攫B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礎工作,就是要統一規范各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問題。盡管已經出臺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但由于各地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業務規程不規范,數據不標準,信息網絡不健全等,轉移接續仍然面臨較大困難。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從而簡化轉移手續,方便轉移接續工作的開展。因此,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是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全國銜接的關鍵環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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