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是有欠款糾紛的。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以民法理論為基礎對民事法律關系進行的分類。結合現行立案、審判實際,將民事案件案由分為一級案由十大類,如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糾紛等;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權、合同、勞動爭議、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四百二十四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務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
一、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一般地是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始性質來確定,但是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書寫的事實與案件的真實事實并不一直,這就需要我們的臉部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確保案由的準確,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系性質”加“糾紛”,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為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先從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再者,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于主從關系的,應當以主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不屬于主從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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